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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要保人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契作關係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但要保人為基層農會者,應向其他保險人投保。
前項保險人應為試辦地區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基層農會。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