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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發生時之疏散作業方式,規劃病人、員工及醫療設備疏散之路線、疏散地點及病人運送方式,並保障疏散過程中,相關人員之安全。
前項疏散之路線,應隨時注意路線之安全、暢通,並繪製圖說,懸掛於明顯處所。
醫院訂定第二條第四款緊急災害之疏散作業與路線,應依感染控制原則規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