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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