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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核發證書、開業執照,應收取證照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