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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