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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
監獄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一小時。
為維持受刑人健康,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