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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級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之。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所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公告變更其等級名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