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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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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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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第 91、91-1、100、117 條條文、刪除第 98、9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1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