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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贈與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贈與財產,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而贈與人並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情形時,各受贈人應對各該次贈與之未申報、漏報或短報行為,按其受贈財產之比例在受贈財產範圍內負繳納稅款及利息之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