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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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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與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名冊。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