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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