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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因應緊急災害事件,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並依實際需要分設各組,執行下列事項:
一、指揮中心:整體緊急災害應變工作之決策、各應變組織部門之協調、考核與訊息之發布等。
二、參謀分析: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災害狀況分析研判、人力調度與資料蒐集等。
三、醫療作業:對於病人持續提供醫療照護及災害傷患之急救等。
四、財務及行政:採購、出納、人事管理及財務分析等。
五、後勤及災害控制:物資之募集與調度、器材之搬運與供應及設施與環境維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