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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農會農事小組選舉改選後之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以出席會議之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選舉理事、監事。逾期不召集或原任理事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一人召集之。
基層農會依前項召集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農事小組選舉投票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