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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3 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