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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其電臺執照,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