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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場所環境,應保持清潔,並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涉及製造生物技術產品者,應對病原體進行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