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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
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
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前項耗油量,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之。
第一項受交通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得再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一)各型汽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耗油量計算表.PDF
附表(一)各型汽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耗油量計算表.DOC
附表(二)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PDF
附表(二)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DOC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