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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