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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砍伐竹木。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採取土石。
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