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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