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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其收取之委託費用,應掣給收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