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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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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警察人員俸表.PDF
附表一警察人員俸表.DOC
附表二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換敘對照表.PDF
附表二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換敘對照表.DOC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