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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