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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