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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者,該管主管機關應就其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等,妥以研訂,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