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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
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
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