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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辦理推廣教育考核參據。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訊公告及彙入本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一、開課前,將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學校網站公告;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日期、文號及起訖日期。
二、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前款資訊與該學期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