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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