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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處分人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予環境講習,俟該處分確定後,再予執行環境講習。
受處分人為自然人,因案羈押、服刑、重大傷病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接受環境講習者,主管機關得暫緩或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