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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風景特定區之清潔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列預算,用於該特定區之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之建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