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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