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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組室業務之督導策進及法規研訂、修正、解釋、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