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2 23: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