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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第十三條、前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資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