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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時,應向受查驗者出示識別證,並說明查驗依據及目的。
執行市場查驗時,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陪同。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後,應作成查驗紀錄,並由受查驗者於查驗紀錄表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