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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監獄設分監者,置監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典獄長
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七職等。並分置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分監需置之職稱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分監之設置,由法務部定之。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監獄分監員額表(監獄組織通則第十四條附表).PDF
附表監獄分監員額表(監獄組織通則第十四條附表).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