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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具有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或其他相關科、系、所或學程畢業之資格,而未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資格者,得擔任製造業技術人員。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未符合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得擔任輸入販賣業或維修販賣業技術人員。
本辦法施行滿三年之次日起,應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始得繼續擔任前二項技術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