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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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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
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復審事實。
三、復審理由。
四、復審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