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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