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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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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行為人或被害人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表示異議時,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
一、異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
四、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通知文書之日期、案(字)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