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6: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依下列規定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為勘查及測量工作,必要時,並得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
一、將工作地點及日期預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攜帶證明身分文件。
三、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得進入他人之房屋。但經現住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須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時,應於十五日前將應行遷移或除去物之種類、地點及日期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