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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長照給付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喘息服務額度:
一、無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家庭照顧者或其他可協助照顧之人。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