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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技術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維修並確認維修後產品之安全及效能。
二、製作並簽署維修紀錄。
維修之販賣業者應保存前項紀錄至少五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