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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辦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講習一次,全體員工均應參加,並將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列為新進員工講習項目;並得依其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辦理人員之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