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20: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之警衛勤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任務。
二、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範危害。
三、守望:於議場、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
四、交通整理: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疏導交通,並擔任院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
五、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第 3 條
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其派在院間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第 4 條
勤務之時間、規劃及督導,準用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第 6 條
本院警衛依法執行勤務時,應本手段目的相當原則,對妨礙會場秩序者,為必要之制止或隔離,除因逮捕現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第 7 條
本規則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