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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檔:
附表一 獎章式樣.PDF
附表一 獎章式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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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3 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