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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