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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問題

保母托育問題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4款規定,保母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對保母進行檢查及輔導,保母也應依照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9條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若保母有規避訪視的情形,依照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之1規定,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規定,處以罰鍰或轉介收托的嬰幼兒,甚至會廢止保母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