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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問題

保母托育問題

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5款規定,托育人員不得巧立名目或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至於費用的訂定,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主管機關會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如保母收取未列舉之收費項目,經社會局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會處以罰緩,並可以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將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