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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問題

保母托育問題

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保母不能在收托嬰幼兒的時間兼任或經營會影響托育服務的職務或事業,例如不能在收托時間經營雜貨店,應全心全力照顧收托的嬰幼兒,以免發生疏忽的情形。

主管機關會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定期訪視、調查,若違反規定,將依照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之1規定,令保母限期改善,如果屆期未改善,會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處以罰鍰或是廢止保母的登記,停止保母繼續提供收托服務。